一、旧志整理点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忠实原文、去伪存真、古为今用的原则,形成高质量的点校文本,服务读者读志用志,更好地发挥方志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功能作用。
二、本次点校以某某志为底本(以下简称“原书”),以某某志(本地的其他志书或相关的省志、府志)为参校本。
三、本次点校改原书的直排为横排,对原书卷、目次序及记述顺序一般不做变动,仅根据横排方式及内容需要,对原书版式做必要调整,并根据内容层次加以分段,使用不同的字体字号加以区分。原书中编纂者穿插于正文中的议论性、解释性文字(“双行”小字的)以同字体的小一个字号表述,原书中编纂者的整段议论性文字(“按”语),以同字号的不同字体表述,予以区别。
四、原书所用繁体字改为简体字。简体字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为准。原文中人名、地名中的繁体字凡属专用字者不改,属通用字者改为简化字。古今字、异体字均改为简化字,通假字一般不改。避讳字一般不做纠正,个别影响理解文意的出校勘记。原文中的缺字用“□”表示。如缺一字,用一个“□”表示;如缺两个字,用“□□”表示;如缺三字及以上,用“□……□”表示。原文中模糊不清或磨灭的文字,用“■”表示。一字,用一个“■”表示;两字,用“■■”表示;三字及以上,用“■……■”表示。
五、严格按照古汉语语法断句。标点符号使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为依据,一般不使用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专名号。原书引用的文献典籍的文字,直接引用的使用引号,概述原文大意间接引用的不使用引号。
六、对发现的原书中史实错误或疑误及脱讹倒衍之处,予以校勘。对原书确有脱讹倒衍的文字(有校本或其他文献支撑的),改动原书的地方,用圆括号、方括号表示:圆括号()内表示删去,方括号[ ]内表示改正或增补,并出校勘记。 对原书史实错误、疑有脱讹倒衍但无确凿资料证实的,不做改动,只出校勘记。
七、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人能够阅读理解的要求,对原书中的历史纪年、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古地名、职官、计量单位、生僻字、方言词语等作注释。注释采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力求简洁明了,不作繁琐考证。同一字、词、句一般不重复注释。
八、校勘、注释之处以数码①、②、③等在需要出校、注释的字、词、句后右上角标示,采用“脚注”的方式。
九、原书中的天干地支或皇帝年号纪年,为了让读者一目了然,一般是在其后用〔〕,括注公元纪年。
十、原书附图,均依原图影印或重绘。图中文字,不加标点,不改为简化字。对原图漏刻及错误之处,出校勘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