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细则的通知
渝志办〔2017〕3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
现将《重庆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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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提高质量,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重庆市和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事求是记录本行政区域年度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变化,充分体现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第四条  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军事、科技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年鉴撰稿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资料、撰写初稿,并保持撰稿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记述准确,编写规范,编辑出版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逐年编纂,公开出版,并同时制作电子版年鉴。各区县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章  框  架
第八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框架是指其总体结构设计,是年鉴的基本结构,是年鉴编纂所依循的设计蓝图。年鉴框架设计应做到覆盖面广、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逻辑严谨、领属关系得当、编排有序。年鉴框架内容一般由特载、专辑(专记)、大事记、统计资料、各类条目、人物、附录及图照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年鉴框架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有所调整,有所创新,体现稳定和创新的统一。
第十条  地方综合年鉴依据2003年3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社会分工实际和特点进行编排。
第十一条  年鉴框架结构要符合年鉴体例,做到结构栏目化,主体内容条目化。年鉴内容框架设计一般分类目(部目)、分目和条目3个层次,或类目(部目)、分目、栏目(子目)和条目4个层次。年鉴框架各层次标题应简洁、准确、规范。 
第三章  资  料
第十二条  年鉴主要收录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或下延。
第十四条  年鉴资料应突出时代性、年度性和地方性,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五条  年鉴资料应当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
第十七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年鉴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形式搜集。 
第四章  内容和体裁
第十九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内容详实,存真求实,去繁求简,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字数一般在30万—80万之间。
第二十条  地方综合年鉴内容记述的主要形式是条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记述。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除主要使用图、表外,还可使用特载、专文、大事记、人物、文献、附录等各种体裁。
第二十一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时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所立条目应为独立主题,记载年度内发生的事件。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资料完整。条目一般应具备时间、地点、事件、人物、原因、结果等6个要素。综合性条目文字一般不超过2000字,单一性条目文字一般不超过500字。
(三)条目一般由标题、释文、作者署名3个部分构成。条目标题应简洁明确、见题知义、题文相符,一般不出现人名,中间不使用标点符号,中心词前置,使用简化称谓要避免改变原意或产生歧义;条目标题顶格书写,加方头括号(【】),后空一格写正文。综述类、概况类条目可分段书写,其他条目一般不分段。条目作者名署正文下一行,顶后格加圆括号。
(四) 条目编写使用第三人称,据实而书,直陈其事,方便检索,突出新事、大事、特事、要事;内容记述至多分三层,第一层序码为一、二、三,第二层序码为1.2.3.,第三层序码为(1)(2)(3);各部类内容重复、交叉时,按主题、主体、主办方归类,避免简单重复。
(五)综合性条目分为综述类和概况类两种,综述类条目置于分目之下,概况类条目置于栏目之下;综合反映年度内不同分目和栏目所记事物发展变化的全貌和趋势,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及重要数据等几个方面的要素,注意资料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一般来说,综合性条目的信息含量应占全书的7%。为便于检索,综合性条目标题应冠以表明所记事物的定语。
(六)条目排列有序。一般以时间为序排列,也可以轻重主次排列,或分门别类排列,使条目之间的排列体现一定的逻辑顺序。
第二十二条  图照。图指地图,包括政区图、交通图、地形图、规划图等,一般置于卷首。照指照片,包括黑白和彩色照片,有的分插于正文之中,有的集中附于卷首、卷中或卷尾;照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年鉴中原则上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如确需使用,须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表。表是增加年鉴信息容量的重要体裁,应广泛应用。表格分专业表格和综合统计、分类统计表格两部分。表格可随文穿插于各有关栏目、分目中,也可置于专设的统计资料栏目和卷末的附录中,做到文表对应和统一。
表格制作务必科学准确,其要素包罗表题、表栏、表项和表框。
表题即表格的名称。除专项统计表外,表题一般应具有时间、单位、事项3个要素。表题居中排列,一般不加“表”字,如“2015年各区县(自治县)吸收合同外资情况”。
表栏是表示表格中各项目类别的名称,居于表格首列或首行,表示主要项目类别的表栏一般居于表格的首行(也称表头)。
表项是表格中纵向或横向自成系列的一组项目栏,所有表项构成表身。
表框是决定表格尺寸大小的外部框架。表框一般以三线表的形式呈现(即不设纵向边线)。
第二十四条  特载。是地方综合年鉴展示个性魅力的一种特殊体裁。主题一般为具有重大影响和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大事、要事、特事;主题应根据每个年度的不同情况进行筛选。记载要系统、完整并有深度;取材范围广泛,表现形式灵活,可以超出时限,一般置于卷首彩页之后。
第二十五条  专文。是指对发生在年度内或是连续几年内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和存史价值的事件或某项工作进行专门系统记述。除客观反映事件的真实过程外,可以对事件产生的原因,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经验教训等作适当记述。专文可以专门邀请权威人士撰写,编排位置可灵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大事记。主要记载本行政区域年度内具有重要意义和史料价值的事件、活动、举措等。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记述要素齐备。撰写原则为常事不书、以时为序、以事系人、详略有别,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编排位置可灵活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物。入鉴人物应经过严格筛选,一般收录革命烈士、当年逝世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界人士;在世的模范人物、新闻人物、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等;各级领导人名录,在年鉴上登载领导人名录是重要的史实记载,十分严肃,务必准确完备。人物一般置于百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类目)之后。
第二十八条  文献。主要收录年度内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重大标志意义的重要文献,包括重要法规、规章,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件,有特殊意义的书目、文摘等,一般置于百科之后。
第二十九条  附录。是对年鉴正文起补充、拓展、丰富、参考作用的辑录型资料,收录范围包括统计资料类、专题资料类、指南便览类等,篇幅约占全书比例的8%左右,置于百科之后。
第三十条  检索系统。包括目录和索引,所占版面应为全书的8%。目录置于正文之前,完整地体现年鉴的框架结构和整体内容;索引,一般为主题词索引,置于卷尾,可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为体现年鉴的资料性,便于查阅,索引量应大于目录量。
第五章  编写规范
第三十一条  语言。要求准确、规范、简洁、朴实。准确,即用词恰当,逻辑严密,符合一般语法要求;规范,即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忌用仅在行业内通用的简称;简洁,即开门见山,直陈其事,用简练严谨的语言,向读者提供高浓缩的信息;朴实,即用词把握分寸,如实记事,忌用空话浮词及宣传与广告色彩的语言,慎用“最大”“国内领先”“国际领先”“第一”等文字,对人物、事物的褒贬,应寓于事实的叙述之中。
第三十二条  文体。除专文、引文外,均应为记述体或说明体。人物直书其名,必须说明职务、职称、学衔的冠于姓名之前;会议、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专项活动等专有名称,除通用简称外,第一次出现时一律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续文中可使用简称;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学术名词等,均应译成中文,并视需要括注外文,译文一般以新华社和人民出版社的译名为准。
第三十三条  数据。
(一)重要数据必须是反映全年(即1~12月)和全局情况的。例如反映某行业的主要指标,必须是该行业所有经济成分企业全年的情况。若数据仅反映局部情况,必须在使用时对其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例如,某一行业工业总产值仅指国有企业,必须明确表述为“全行业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而不能表述为“全行业工业总产值××”。
(二)重要数据必须确定使用标准,例如确定年终统计报表为标准。一旦标准确定,则每年以此为撰稿使用的数据来源。数据的统计范围、口径应相对稳定。若数据的使用标准或统计范围和口径有变化,应加以说明。
(三)重要数据均需与上年或其他有较大比较价值的年份作比较,反映其增减变化。凡有累计数的,须提供累计数。
(四)使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数据或使用表格,必须经过严密计算,分数之和与总数吻合,前后一致,避免相互矛盾。
第三十四条  数字的使用。
(一)凡世纪、年代、公历年(月、日)、年龄、数字、分数、百分比、机器型号和统计数字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世纪90年代、1991年3月30日、35岁、23人、78个、10年、20%、3RD型、1/4等。
(二)数字作为名词、形容词或成语的组成部分,习惯用语、叙述性语句中涉及的不定数(概数),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当用汉字表示。如:星期三、四书五经、五四运动、十一届六中全会、二八年华、不二法门、八九不离十、相差十万八千里、十几个、七八百人、二期工程、原因有二,等等。
(三)历史朝代和年号用汉字表示,先写公元时间,后用“()”注明朝代年号。公元年不写“公元”二字,公元前则应写全。例如“1774年(清乾隆三十九年)”“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元鼎六年)”。
(四)千(含千)以下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写全。超过千位数的,除精确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写全外,一般以万或亿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小数点后两位数为0或末位数为0,0不保留)。如:18000写成1.8万,437800写成43.78万,57000000写成5700万,而不作5千7百万。
(五)文章中的行文顺序用汉字表示,如一、二、或(一)、(二);条目中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或(1)、(2)。
第三十五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代号的使用。
(一)一律采用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单位均应写中文全称,不使用符号或简称,例如应写50千米、234米、700吨、25千克、1000立方米、80平方米。
(二)一律不再用已废止的计量单位,如斤、两、担、公担等,应换算成相应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如公斤、克、吨等。不再使用亩制单位,应换算成公顷或平方米、平方公里。(1公顷=15亩;666.67平方米=1亩;1平方公里=1500亩)。
(三)一律不再使用已废止的复合字作单位符号,应写成“海里”“千瓦”。
(四)文中表示计量的数字与单位不交叉使用,如4.5米不写成4米5,即数字之间不插单位;20℃不写成“摄氏20度”,即单位之间不插数字。
第三十六条  时间和纪念日表示。
(一)时间概念清楚明确,一般不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去年、明年、上个月等)而用具体时间(如1990年、1992年、3月)。在有明确的基础时间概念时,可用“上年”的概念,如可表述为1991年工农业总产值23.43亿元,比上年增长4.5%。
(二)可使用“全年”“年内”的时间概念。
(三)使用一连串相同的时间概念,首次出现时应写全,以下的可省略。例如,全年社会总产值500.54亿元,比2015年增长10.9%;国内生产总值428.34亿元,比2015年增长10.2%;国民收入50.71亿元,比2015年增长14.6%……,可写成全年社会总产值500.54亿元,比2015年增长10.9%;国内生产总值428.34亿元,增长10.2%;国民收入50.71亿元,增长14.6%……。
(四)年份一律写全数,不得省略,例如2011年不能简写成11年。
(五)叙述年鉴记载当年某月某日的事情,可省略年,直接写某月某日。
(六)用月和日表示的重大历史事件,应用间隔号“· ”将月和日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 九运动”;用月和日表示节日,不用间隔号,并加引号,如“五一”。
第三十七条  名称和称谓的使用。
(一)名称应尽量用全称,不用简称,特别是不用只在某个地区或行业、单位流行而不为一般读者所熟悉的简称。名称太长,使用不便,可用简称,但首次出现时必须写全称,并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可用惯用的简称,例如“政协”“妇联”“民革”等。
(二)不使用不规范的行业术语,杜绝自创词语。
(三)一般不用“我省”“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称谓,而用“重庆市”“渝中区”“奉节县”等称谓,亦可用“全市”“全县”等称谓。
(四)人名一般直写其名,不用“同志”称呼;可用职称、职务等表示身份的称谓。对华侨、华人等人士,以“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称呼为准。涉台用语遵照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执行。
第六章  编辑  出版
第三十八条  年鉴编辑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以确保质量。
第三十九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照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十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以书号形式出版的,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以刊号形式出版的,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有自身特色,公开出版后开本应连续统一,外观一致。文字横排。
第四十二条  版面设计一般分为两栏,版心规格合理,版面利用率高,留白填充自然。
第四十三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封面应印有书名、年度卷号、使用全称的编者名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封面下方。书脊应有书名、年度卷号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书脊下方。封面和书脊以阿拉伯数字标明出版年份,不标年鉴所记内容年份,即以所记述年度的下一年份标识卷号。书脊的设计要注意保持连年整齐划一。主书名页(扉页、内封)置于书芯或插页前,应有书名、编者名、出版者名等。背面为版权页。版权页后应设置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编辑部(年鉴社)人员名单等。封底应印上刊号、期号及条码和定价。
第四十四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六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连续出版,做到在出版年度内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行业年鉴、部门年鉴、专业年鉴的编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地方综合年鉴出版细则(试行)》(渝志办发〔2013〕2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