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旧志整理出版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规范全市旧志整理出版工作,提高旧志整理出版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旧志整理出版规范(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重庆市旧志整理出版规范
(201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旧志整理出版工作,提高旧志整理出版质量,充分发挥旧志在延续地方历史文脉、传承文化遗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旧志,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编纂出版的地方志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以府、州、厅、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旧志。
第四条 旧志整理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整旧如旧”“古为今用”的原则,服务读者读志用志。
第五条 旧志整理出版应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对外关系、保密、著作权、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本规范范畴涵盖旧志整理中的影印、翻印、重印、标点、校勘、注释和统稿、评审、出版等方面。
第二章 整 理
第七条 为保护、抢救珍稀旧志,增加传世数量,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对珍稀旧志开展影印、翻印、重印等整理。为方便社会各界阅读理解和开发利用各种旧志资源,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对各种旧志开展标点、校勘、注释等整理。
第八条 影印。要求对原版原封不动的复制。整理时,对通过拍照、扫描等得到的原版图片的处理,必要时可作适当地描修工作。
第九条 翻印。要求按原版照样复制。复制时,对缺损或漫漶的字句可对照其他版本或其他史书进行适当配补。
第十条 重印。要求按原版进行重新设计制作。制作时,可对照其他版本或其他史书对明显的脱、讹、衍、倒作极少量修改。
第十一条 标点。严格按照古汉语语法断句。标点符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为依据。尽量少用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并列的句式,能用逗号、句号的一般不用分号。文中典籍一律加书名号,引述文献典籍的,凡不致歧义或误读之处,一般不使用引号;反之,则使用引号以界定。
第十二条 校勘。如有两个以上的版本,应取版本完好、内容翔实、价值较高的版本为底本,其他为校本。在质量悬殊不大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孤本和稀见本。校勘一般采取对校,结合理校。
校勘只限于文字的脱、讹、衍、倒,不涉及底本所述史实。对发现的误、脱、衍、倒之处校勘时,凡改动的地方,出校勘记。对疑有误、脱、衍、倒,但无确凿资料证实者,不做改动,但可出校勘记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注释。一般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的人能够阅读理解”的要求,确定书中的注释范围和对象(如历史纪年、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古地名、职官、计量单位、方言词语等)。
注释一律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不以文言注文言或文白夹杂。
无重复注释、相互注释。
第三章 统 稿
第十四条 应完成序言、整理出版说明的撰写和目录的编排工作。
整理出版说明应对整理对象的版本源流、文献价值、整理方法、体例等加以详尽说明。
第十五条 影印、翻印、重印等整理稿可以使用繁体字。
第十六条 标点、校勘、注释等整理稿一般应使用简体字。读者对象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整理稿可以使用繁体字。简体字、繁体字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为准。缺字用“□”表示,空围数与缺文字数相等。无法打印的字用“■”站位。缺文字数不清楚的用“□……□”表示。
第十七条 标点、校勘、注释等整理稿,对原书卷、目次序及内容和记述顺序一般不做变动,特殊情况下可对原书内容加以分段。凡改动原志的地方,用圆括号“( )”、方括号“[ ]”表示,圆括号内表示删去,方括号内表示改正或增补。不同层级的标题和正文应以不同的字体、字号以示区别。校勘记、注释一律用脚注,不夹杂在原文当中,标号以每页为单位编排。
第十八条 统稿后的整理稿名称,清代及以前的统一为“×朝×年号××志(稿)+整理方式(影印、翻印、重印、点校、校注等)”,如《明万历重庆府志点校》。民国时期的统一为“民国(××年)××志(稿)+整理方式(影印、翻印、重印、点校、校注等)”,如《民国南川县志点校》《民国十七年长寿县志校注》。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整理的旧志整理稿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评审。市级单位组织整理的旧志整理稿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时,应当有地方史志、古籍整理、语言文字、保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应及时下达评审意见。组织旧志整理的单位应严格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评审单位审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整理的旧志整理稿,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后方可出版。审查验收程序参照新编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程序。
第五章 出 版
第二十三条 出版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影印、翻印、重印整理的书籍可以照原版式文字竖排,封面、扉页可以重新设计。标点、校勘、注释等整理的书籍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发行对象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人、华侨的书籍除外),封面设计应体现古朴、端庄、大方。
第二十五条 版权页内容要全面、规范。版权页后应设置整理人员和审查人员名单。整理出版说明应置于人员名单之后。
第二十六条 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内乡土志等旧志和具有方志初稿性质的历史采访稿等的整理出版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