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享有著作权,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著作权,依据有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新编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符合此条规定,应当享有著作权。二是《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中著作权 17 项具体权利之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这一情形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依据上述规定,地方志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