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轮志书凡例的制订

凡例,是冠于志书之首,规定和制约志书编纂全过程的行为规则。它是志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志书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可以提高志书的整体性、科学性、资料性。但是,在首轮和第二轮志书中,有的凡例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的地方。目前,第三轮志书编修工作即将全面启动,如何制订好第三轮志书凡例,弥补首轮和第二轮志书凡例之缺憾,笔者认为,编纂人员要重新认识凡例的涵义与作用、把握凡例的内容与编排、掌握凡例的制订与要求,以及凡例制订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识志书凡例的涵义与作用
制订第三轮志书凡例,编纂人员首先要重新认识凡例的涵义与作用,深刻理解凡例的内涵要义和重要作用,真正从思想上予以重视,为制订科学合理的凡例奠定基础。
(一)志书凡例的涵义
凡例,最早语出西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所谓“发凡以言例”,即“发凡起例”,指凡例而言,“发凡”是阐明著述的宗旨、大纲、概要,“起例”是拟定著述的体例、格局、样式及规则条例。在历代所编纂的旧志中,凡例的名称存在多种,有称志例、志议,也有称略例、总例、序例、叙例、发例、起例,还有称例言、约言等。虽然这些凡例的名称不尽相同,内容各有侧重,有提示志书编纂的目的,有对志书编纂内容作出规定和说明,有阐明志书的源流,但是多用于规定志书的编纂体例和原则。后来,人们把说明著作宗旨、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称为凡例。
凡例一词,各类词典的解释大同小异,如商务印书馆2016年9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书前关于该书体例的说明”,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的《辞海》解释为“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黄山书社1986年11月出版的《中国地方志词典》解释为“方志的编辑说明,叙述方志编纂体例与著作内容等”。目前,编纂人员对志书凡例涵义的理解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把凡例中的“例”字理解为体例形式,主要解决志书编纂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二是把凡例中的“例”字理解为义例,不限于志书的内容和编纂的方法,还应包括志书编纂的宗旨、指导思想。从已出版的首轮和第二轮志书凡例看,后一种意见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二)志书凡例的作用
凡例文字虽不多,却是志书编纂之要务。历代史学家、方志学家都把它提到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如唐代刘知几在《史通·序例》中说“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昔夫子修经,始发凡例”,把凡例比作国家法令;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从修志实践中总结出修志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把“断凡例”的“识”放在三长之首;当代方志学者傅振伦考察众多新旧志书深有体会地说“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可见凡例在修志中的重要性。
由于凡例在修志中非常重要,历代编纂志书都很重视制订凡例。如明永乐十六年(1418)颁布的《纂修志书凡例》21条,清康熙十一年(1672)颁布的《修志四十款》,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修志事例概要》22条等,均是历史上全国性的修志规则,可称为历史上修志工作的大凡例、总凡例,对于全国修志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凡例作为志书编纂体例问题的统一规定和理论说明,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志书编纂起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志书成书前,凡例是编纂志书的纲领和规则,有了凡例,编纂人员才能做到取材规则、编纂规则、行文规则的统一,步调一致。二是对志书读者起指导阅读的作用。志书成书后,有了凡例,对于读者来说,就等于有了可遵循的阅读指南,使读者把握志书要领,更好地阅读志书。三是为评价志书质量提供重要的依据。把不同的志书凡例进行对比,可以看到志书在编纂理念、方法和技术上的异同与优劣,从而可以窥见志书质量的优劣,是评价志书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
二、把握志书凡例的内容与编排
制订第三轮志书凡例,编纂人员要把握凡例的内容与编排,做到凡例内容齐备,能够涵盖整部志书,条款清晰简洁,编排有序科学。
(一)志书凡例的内容
每部志书凡例的条款设置及文字表述虽各不相同,但其内容一样,都由通例、分例、特例三个部分构成。通例,即全书的纲领、结构和所有编纂人员共同遵守的条例,如指导思想、编纂原则、记述范围、行文规范等;分例,即分门别类地说明各种体裁和各个分志的设立依据、辑录重点、记述方法等体例问题;特例,即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在凡例内容构成上,也有学者依据各条款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原则性条款、技术性条款和说明性条款三类。凡例不管怎样划分,其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编纂原则、志书体例、志书断限、记述范围、志书内容、人物收录、行文规则、资料来源、特殊问题十个方面。
1.指导思想。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8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2008年9月16日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均明确提出编纂志书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这两个《规定》是我国志书编纂的纲领性法则,各级各类志书都要严格遵循,所以志书编纂的指导思想是编写、审定志稿需要自始至终恪守的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衡量志书质量的最基本的标准,必须放在志书凡例第一条明确交代。如江西省《浮梁县志(1994—2005)》凡例第一条:“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反映浮梁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重点记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实践,突出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2.编纂原则。志书编纂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如“立足当代,统合古今”“详今略古,详近略远”“实事求是,秉笔直书”等。编纂原则涉及面比较广泛,单独立条很难说清楚,因此许多志书凡例把编纂原则同其他条款结合在一起来写。一是把编纂原则与指导思想结合起来写。如江西省《南昌县志(1986— 2004)》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准则,力求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二是把编纂原则与志书断限结合起来写。如浙江省《象山县志》凡例:“本志统合古今,详今略古。上限一般为1911年辛亥革命,下限至1985年,即第六个五年计划最后一年。有些章节则视需要,或上溯至唐立县,或下延至1986年。”
3.志书体例。从狭义上讲,是指志书所采用的体裁和章法。从广义上讲,凡例的大部分内容均属体例范畴。这里的志书体例仅以狭义而言,说明志书所用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以志为主。如江西省《铅山县志》凡例:“本志采用记、志、传、录、图、表等形式编纂,以志为主体。志类分卷、章、节,按事物性质横排门类,纵述史实,不受现行行政管理体系限制。”同时,交代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述而不论,寓评于述。如河北省《邢台县志》凡例:“主要采用记叙文体,只记事实,不作评论,寓观点于材料之中。概述采用论述体,有述有议,述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兼以纪事本末体。”
4.志书断限。志书断限的历史年代。因为各地志书断限(上限、下限)不统一,所以志书断限必须交代清楚。创修和重修的志书,上限为事物发端;续修的志 书,上限为前志下限或承接前志下限。创修、重修、续修的志书下限断至何年,一般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或本地实际情况断定。如浙江省《淳安县志》凡例:“本志通贯古今,详今略古。断限上起所志事物之发端,下限一般截至1985年底,大事记等个别门类的内容延至志书成稿之时。”
5.记述范围。志书记述内容的地域范围。记述范围本应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因时间断限单列一条,这里仅指空间(地域)范围。志书凡例交代记述范围,能给读者一个明确的空间概念。这一条款不是每部志书都有,如续修的志书断限内境域变化不大,即使不界定也不会引起疑问的地方则可以省略不写。但是,断限内有改变的地方则需交代清楚,如断限内由地区改市、县改市或改区,以及地市合并的地方就应有所交代。
6.志书内容。介绍志书的篇目结构、内容分类、层次划分,以及某些具体篇章的主要内容或设置,包括各篇章附录、志末总附录及志尾部分入选内容的原则和编排方法。如河南省《新野县志》(1986—1995)凡例:“本志继承修志传统,坚持科学分类,兼顾社会分工,除概述、大事记、附录外,按卷次设自然环境、建置、人口、人物、中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人民武装、群团、政法、农业、工业、基础建设、财税金融、商业贸易、经济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史志地名、艺文。述前设特载,突出重要事件及其意义。卷后设附录,收录重要文献、资料、前志勘误,索引、本志撰稿人名单等。”
7.人物收录。人物入志的规定。首先明确交代人物立传的基本原则、入传标准及排列方式,人物简介的收录标准及排列方式;其次交代人物表、人物名录的选录范围和排列方式;最后对以事系人的对象及做法予以说明。如安徽省《休宁县志》凡例:“人物传、表,不分人物类别,均为已故有影响的本籍人士,兼收外籍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按卒年为序排列。”此条写法众多,各有千秋。
8.行文规则。志书编纂中行文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如文字、称谓、纪年、计量、货币、地名、数据,以及其他特殊用语等。其中,人地称谓,通常交代志书记事所采用的人称,以及对人物、职官、地方、单位、机构、团体、会议、文件称谓的规范做法及其简称的使用方法;纪年方法,明确规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纪年方法,以及属于纪年方面的时间概念说明;计量单位,主要明确志书对不同历史时期计量单位的使用方法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律按照 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执行;数字及写法,明确志书对不同数据的处理原则,凡有统计数据的均采用统计数据,无统计数据的则采用部门数据,交代各类数字的书写方法,按照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6重庆地方志《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执行。如安徽省《旌德县志》凡例:“对历代职官、行政建置、地名等多沿用旧称,酌注现名。党、政、军等组织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重复出现多用简称。历史纪年沿用原年号,夹注公元纪年。文中‘50年代’‘80年代’等均为本世纪年代,‘解放后’则专指1949年4月至10月1日这一特定历史阶段。”
9.资料来源。说明志书所采用资料的主要来源、出处及考订核实情况,使读者了解志书内容的准确度和权威性,以便后人查考与研究。如安徽省《祁门县志》凡例:“所取资料,来自本县旧县志、档案、图书、报刊及有关统计资料、口碑资料。对旧志撷取精华,作适当改写,录入新志;对民国时期资料作具体分析,择要记之;口碑资料经多方证实,适当录用。……各项数字一般以统计局提供 的数字为准。因此,本志书所用资料不一一注明出处。”
10.特殊问题。志书编纂中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包括有别于他志的篇目设置问题,志书涉及的重大政治问题,如何反映地方特色问题,与旧志或前志关系问题,志书记述重点问题,以及其他条款尚未包容的问题,都可单列条款说明。特殊问题是凡例中最能体现志书特色的内容,应把它视为撰写的重点,让凡例显现个性。如江西省《弋阳县志》凡例:“弋阳是革命老根据地,为了突出这一历史特点,本书专设苏区志。集中记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弋阳人民的革命斗争。”
(二)志书凡例的编排
志书凡例的编排包括凡例在志书中的位置编排和凡例中各条款的顺序编排两个方面,均要做到有序科学。
1.凡例在志书中的位置编排。把凡例置于志书之首,已成为编纂人员的一种共识。但凡例置于志首的什么位置,各地做法有所不同。从首轮和第二轮志书看,凡例编排方式有三种:一是把凡例置于序言之后、目录之前,按照序言、凡例、目录顺序排列,如浙江省《建德县志》、 江西省《高安市志(1986—2006》。二是把凡例置于目录、序言之后,按照目录、序言、凡例顺序排列,如江西省《婺源县志》、江西省《余干县志》(1986—2000)。三是把凡例置于序言、目录之前,按照凡例、序言、目录顺序排列,如辽宁省《建昌县志》。在首轮和第二轮志书中,凡例编排采用第一种方式颇多,第二种方式次之,第三种方式极少。因为序言与正文关系最为疏远,凡例与正文关系比较紧密,目录与正文关系最为紧密,所以凡例在志书中置于序言之后、目录之前的编排方式最为可取。
2.凡例中各条款的顺序编排。凡例中各条款的顺序编排不是随意的,而是依据各条款的重要程度和作用大小进行排列,一般是指导思想、编纂原则、志书断限、记述范围居于前,志书内容、志书体例、人物收录列于中,特殊问题、行文规则、资料来源殿于后,即按指导思想、编纂原则、志书断限、记述范围、志书内容、志书体例、人物收录、特殊问题、行文规则、资料来源顺序排列。
三、掌握志书凡例的制订与要求
制订第三轮志书凡例,编纂人员要掌握凡例的制订与要求,把凡例制订贯穿于志书编纂全过程,不断地修改完善,达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有虚有实、虚实结合,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要求。
(一)志书凡例的制订
凡例在志书编纂之前就应制订,用以指导收集资料和编写初稿,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统一。凡例一经制订,并非不能更改,编纂人员在志书编纂过程中会发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产生新的认识、新的经验,应及时对凡例条款进行修改、增删,使之更加符合志书编纂实际,用以指导和规范总纂。在志稿评审之时,应将凡例一起送审,由专家学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志稿评审之后,编纂人员还要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对凡例条款构成、文字表述、排列顺序等进行全面修改,使之成为内容齐备、文字精美、排序科学的凡例。总之,凡例的制订和修改应贯穿于志书编纂全过程,只有经过不断修改,反复打磨,才能做到精益求精,经得起实践检验,更具可行性和实用性、科学性。
(二)志书凡例的要求
凡例作为志书编纂之规则,其条款不同于一般的理论性阐述,也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说明,必须像制订法规那样科学严谨。具体地说,制订志书凡例要达到以下三个要求:
1.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志书凡例具有纲领和法则的性质,应开门见山地对志书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具有纲领性的说明,有多少问题,就列多少条款,每个条款说明一项内容,不要兼顾其他。每个条款应标明序码,可不列例名,更不必划分自然段。凡例的条款数量没有固定标准,应根据志书实际情况,以涵盖全书为原则。凡例力求文字精炼,切合实际,不要篇幅过长。
2.有虚有实,虚实结合。制订志书凡例是编纂人员通过对方志理论的理解和认识,简洁地运用方志理论回答编纂实践中的问题,同时也是把志书编纂过程中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上升到理论高度,形成理论规则。因此,志书凡例条文应有虚有实,虚实结合,不仅要对辑录内容和编纂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应该怎么办,而且还要说明为什么要这么办。
3.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每部志书的指导思想和编纂原则是基本相同的,但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志书的结构和方法也会有所区别,故凡例既要有某些共性内容,又要有某些个性内容。制订志书凡例,应抓住重点,突出个性,体现特色。凡历代相因且至今没有疑义的传统体例,不必详述,点到即可。凡述及全国的统一规定和各地约定俗成的某些规则,其文字也要尽量简略。需要突出本志的重点和特色,使本志纵异于旧志,横别于他志。
四、志书凡例制订应注意的问题
从首轮和第二轮志书看,有的凡例制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里仅提制订敷衍了事、内容以偏概全、特色混同一般、与正文自相矛盾四个问题,编纂人员在制订第三轮志书凡例时要引以为戒。
(一)志书凡例制订要认真,不能敷衍了事
在志书编纂过程中,未把制订凡例当作要务对待。如有的地方志机构对制订凡例不够重视,认为无所谓;有的在编纂过程中没有制订凡例,直到志稿编成送审时才匆忙凑上几条充数;有的不考虑本地实际,机械模仿别地凡例,比着葫芦画瓢,使凡例与志书形成两张皮。编纂人员要高度重视志书凡例制订工作,把它贯穿于志书编纂全过程,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既全面又切合本地实际。
(二)志书凡例内容要齐备,不能以偏概全
志书凡例的内容残缺不全,难以涵盖整部志书。如有的志书凡例忽略了编纂宗旨、指导思想及政治标准等内容的规定,将其视为政治标签或者宣传色彩,似乎离开政治越远越好;有的志书凡例仅设几条通例,凡例内容缺漏太多,不能涵盖整部志书,满足不了修志和用志需要。编纂人员制订志书凡例要注意内容全面,能够涵盖整部志书,不能以点代面、以偏概全。
(三)志书凡例特色要体现,不能混同一般
志书凡例没有从大的方面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无论大小都详尽无遗地写入,未能抓住重点。如有的通例较多,特例较少,缺乏个性和特点,不能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有的把一般出版物的具体规定搬入志书凡例,条款繁琐,文字冗长,没有抓住凡例的真正要领。编纂人员制订志书凡例要抓住重点,最好把特例单设条款,体现凡例个性,不能把特例混同一般,淹没凡例的地方特色。
(四)志书凡例与正文要吻合,不能自相矛盾
志书凡例规定与正文各行其是,互相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数据、纪年、计量等方面。如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公制和市制,简化字和繁体字、公元纪年和中国历史传统纪年的混用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改起来难度不大,但所涉及的面广量大,稍有疏忽就被遗漏。编纂人员制订志书凡例要认真严谨,注意凡例规定与正文吻合,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
作者:詹跃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地方志研究院
摘编自:《重庆地方志》2025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