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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500000450387521U/2023-00058 [ 发文字号 ] 渝志办发〔2019〕11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地方志办
[ 成文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索引号 ] 12500000450387521U/2023-00058
[ 发文字号 ] 渝志办发〔2019〕11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地方志办
[ 成文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规范 (2019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规范

(2019年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地方志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志书编修实际,现印发《重庆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规范(2019年版)》,请遵照执行。

其他志书编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轮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出版规范的通知》(渝志办发〔2013〕30号)废止。


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重庆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规范

(2019年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市志书编修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  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对违法违纪违规入志人物应从严把握,不正面使用涉及相关人员的各种表述。

第五条  坚持志体,述而不论;断限明确,越境不书;生不立传,以事系人;实事求是,秉笔直书;前后统一,详略得当;要素齐全,准确客观。

二、名称与署名

第六条  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市志名称。《重庆市志》单卷各分志名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区域志名,第二部分为分志名,第三部分为起止年份。行政区域志名与分志名中间加间隔号,起止年份加圆括号。如《重庆市志·教育志(1986—2005)》《重庆市志·风景园林志(1986—2005)》。多卷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区域志名,第二部分为分志名,第三部分为卷名,第四部分为起止年份。行政区域志名与分志名、卷名中间加间隔号,起止年份加圆括号。如《重庆市志·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志·政法工作卷(1949—2006)》。

区志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志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单卷本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上一级行政区域(重庆市)名,第二部分为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志名,第三部分为起止年份。起止年份加圆括号。如《重庆市大渡口区志(1989—2008)》。多卷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上一级行政区域(重庆市)名,第二部分为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志名,第三部分为卷或分志名,第四部分为起止年份。行政区域志名与卷或分志名中间加间隔号,起止年份加圆括号。如《重庆市大渡口区志·教育志(1989—2008)》。

县(自治县)志名称。单卷本名称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志名,第二部分为起止年份。起止年份加圆括号。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志(1986—2005)》。多卷本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志名,第二部分为卷或分志名,第三部分为起止年份。行政区域志名与卷或分志名中间加间隔号,起止年份加圆括号。如《梁平县志·农业志(1986—2005)》。

第七条  署名。

《重庆市志》各分志署名:封面署编纂单位名和出版社名;扉页署主修、主审、总编辑名单;之后依次署《重庆市志·XX志(XXXX—XXXX)》编纂委员会名单、 《重庆市志·XX志(XXXX—XXXX)》编纂人员(主编、副主编、编辑、校对、编务及撰稿等)名单、《重庆市志·XX志(XXXX—XXXX)》审查验收机构人员名单。多届次编委会成员、编纂人员按序署名。此外,还须署文字、图(照)、实物资料主要提供单位及人员名单及志书装帧设计者姓名。

区县(自治县)志署名,可参照《重庆市志》各分志的署名。

三、时限与范围

第八条  记述时限。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

第九条  记述范围。《重庆市志》各分志的记述范围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域为准。区县(自治县)志记述范围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域为准。建置区划调整的,划入区域从划入时记述,也可适当上溯;划出区域记至划出时。

四、篇目与编次

第十条  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的基本要求,处理好科学分类(参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当,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十一条  编次形式一般为篇、章、节、目、子目5级。篇、章、节、目、子目一律用汉字数字标明次第序号,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四”“(五)”;子目以下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标示,如“6.”;暗目正文不换行,标题抬头空2格,标题字体字号同正文。各级标题墨色加重。志书正文段落中分述标次用圆括号阿拉伯数字标示,如“(7)”。

五、文体与语言

第十二条  采用述、记、志、传、图(照)、表、录、索引等体裁,以志为主。

述: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记:大事记选录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专记因事设置,选题严格,数量适度;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

志:门类设置合理,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传: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生不立传。

图(照):图(照)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地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

表:设计合理,要素齐全,内容准确,不与正文简单重复。

录: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要具有重要存史价值。

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题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十三条  除引文和附录的文献资料外,一律使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不用口语、方言、俗语或文言文,不能文白夹杂。

第十四条 汉字使用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为准,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通假字、异体字、自造字以及已经淘汰的旧字形、计量单位的旧译名用字,不在正文中使用,只能在引文和特殊注释中使用。

第十五条  语言朴实、严谨、简洁、流畅。杜绝空话、套话、废话,尤其杜绝渲染性、广告性文字。不用“上级指示”“由于种种原因”等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国内领先”“国际水平”“第一”等评价性词语。经权威单位评选的,须记明“原表述”评选结果和评选单位。运用专业性较强的术语时,应注释说明。

第十六条  标点符号使用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l5834—2011)为准。

第十七条  书写一律自左向右横写。

六、称谓名称

第十八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志书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可选用“全”“内”等词进行辅助表达,如“全市”“市内”“境内”“全集团”“校内”等。

第十九条  记述不同时期的国家、朝代、军队、行政区域、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职务职称时,采用历史称谓(当时称谓),并注意名称变化及其变化的对应时间。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史纪元表为准。

1949年10月1日后,涉台用语遵照2002年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人物的称谓,除引用原文外,直书姓名,不冠褒贬,不加“先生”“女士”“同志”等泛称。需反映活动者身份的可加职务(职称),冠于人名之前。如出现人物的原职务,“原职务”置机构之后,如“重庆市总工会原主席”。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必要的可在首次出现时标出,此后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种组织、机构、单位、职务、法律法规、文件、会议、公报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和俗称。如名称过长,总述、概述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其后用简称;大事记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其后用简称。专篇、专章,以节为单位,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其余用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如“文化大革命”不称“文革”。

第二十二条  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今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古迹、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名称的,其行政隶属关系明确。

第二十三条  译名准确。外国国名和常见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二十四条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中文标准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拉丁文词),括注本地俗名。

七、时间表述

第二十五条  时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民国以前用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括注公元纪年月日,如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初二(1900年3月2日)。同一帝王年号在同一实写类目中多次出现,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者,其余不括注。民国用民国纪年法,民国时期一般用公元纪日月,如民国25年(1936年)3月8日。民国纪年在同一实写类目中不是一年的括注首次出现的年份,其余年份不括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90年代”“1996年12月31日18时25分36秒”。年份书写要用全数,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

第二十六条  含有月日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专有名称一般用汉字数字,如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须用间隔号将表示月与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九一八”事变、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等。含有月日的专有名称如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也应用间隔号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引号,如“3·15”消费者权益日。

第二十七条  志书时间要准确具体,不使用“今年”“前年”“上月”等时间代名词,不使用“最近”“不久以前”“多年来”“目前”“现在”“近年来”“已经”“即将”等模糊时间概念。

第二十八条  人物部类生卒年份、年龄、任职起讫时间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份时,到“年”的可不加“年”字,如“鲁迅(1881—1936)”;到“月”的须加“年”“月”,如“毛泽东(1893年12月—1976年9月)”,不用“-”表示年月;到“日”的可用“-”表示年月日,如“周恩来(1898-3-5—1976-1-8)”。年月日不用脚点表示。

八、数据与数字

第二十九条  志书编写运用统计数据,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取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得错用、滥用。

第三十条  数字书写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为准。

九、量与单位

第三十一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公布的《量和单位》(GB3100-3102—93)规定执行,计量单位名称以及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的使用应规范、统一。

第三十二条  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旧制“斗”“石”“亩”,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旧(老)人民币(与新人民币的兑换比为10000∶1)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与现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注释。如与现法定单位换算有困难,须作必要说明,如“老亩”每亩绝大多数大于60平方丈。

第三十三条  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引文中用华氏、列氏制,应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第三十四条  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表述,不用字母、符号书写,如用“克”“米”,不写成“g”“m”。但在必须载入的公式中要使用相关字母或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里用“m2”“>”“H2O”。

十、图(照)与表格

第三十五条  反映综合宏观内容的图(照)、数据表集中于志首。志首的图(照)、表要体现志书内容的全面性、时代性和地方特色。随文图(照)、表要与所随正文内容相符。图(照)要有准确精炼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没有损害人物形象的画面。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必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送审制度,审批后方可采用。

志首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并标注审图号。文中图应统一编号。

第三十六条  表格包括统计表和文字表。表格排在相关正文之后,不与正文内容脱节。统计表和文字表的表式一般包括表题(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

表题即表格的名称,首标时间,次标地域范围(或行业、单位),再标内容事项。表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号,一般以志书的篇为基本单位流水排表序,如“表1-3”即为第一篇的第3份表。表一律不加“附”字。统计表须标明计量单位,数据只有一个单位的,在表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亿元”。计量单位有2个及以上的,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

表体包括表头、表项和表框。表头(又称栏头)表示表格中各项目类别的名称,居于表格首列或首行。表示主要项目类别的表头一般居于首行。表项是表格中纵向或横向自成系列的一组项目栏,所有表项构成表身。表格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书写“同上”字样,仍列具体文字或数据。统计表的总计栏统一居于表的下端最后一栏(行)或右端最后一栏(列)。表格中的数据,如均为整数或均为保留两位小数的,以个位数对齐(无须非常精确的,小数可一律四舍五入为两位小数);如既有整数又有小数采用右对齐。统计数据栏中,无统计或有统计未查出用“—”表述,数值为零用“0”表述。表框即表格的外部框架,采用开敞式(开放式)表框,不加表两侧的“墙线”。表格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表项的年份须加“年”字。必须转页续表的,横表项和纵表项不能省略,左上角标“续表”,如再转页,上页续表标“续表一”,次页续表标“续表二”,以此类推。

对表格的内容需要说明的,可在表格左下方抬头空2格写“说明”。

十一、引文与注释

第三十七条  志书尽量少用引文,必须引用时,直接引用原著,注明引自何书、何文,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尽量不转引。使用时忠于原文,不擅自改动。发现原文错字,在原文错字后用〔〕纠正出正字。繁体字改成简化字。引用古籍,包括古地名、古人名或使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处,可用繁体字并括注简化字。引用文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进行编排。

第三十八条  重要文献的引文应引用原文,并加引号,转述大意内容的不加引号。

第三十九条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有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说明。注释形式全志统一,符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注释中的数字,除古籍须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用阿拉伯数字。注释采用页末脚注与正文文内括注相结合的形式。

脚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脚注。在需要作注的词语右上角标出阿拉伯数字圆号(①②③等),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与正文分隔(“——”)。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合并为一条注释,如“②③⑨⑩《中国风俗辞典》叶大兵等编著,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第329页。”

括注。用括号紧随正文需注释的词语之后进行注释,括注在该句中间,如“清光绪七年(1881年)水渠竣工,造福一方。”

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左下方。如图、表下已无空隙,可采取脚注。同一图、表中如有两处以上需要作注,依次采用不同数量“※”号区分,如“※”“※※”。

第四十条  志书可设置主题索引、人物索引、图表索引等,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地方志索引编制规则》(GB/T36070—2018)进行编制。

十二、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出台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6日出台的《重庆市第二轮市志、区县(自治县)志编纂出版规范》(渝志办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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