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编修地方志,历来是“守土者之责”。根据《办法》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三是审查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四是市人民政府将方志馆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国家布局的区域性方志馆建设;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建立数字方志馆、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完善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