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策咨询问答库

关于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4-06-20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确立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中的地位。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是地方志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提高地方志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与国家要求和重庆市地方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一脉相承,为提升地方志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众便捷高效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提供了条件。建设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志鉴成果、地情资料的收(征)集和数字化加工处理,把纸质文本数字化,编成电子文本;注重新出版的志鉴电子版(包括PDFWORD文档)采集,并入馆入库,防止地情资料的丢失、毁损。要逐步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逐年将志鉴成果和地情资料著录、入库;对本部门已有数据库资源进一步扩充,及时更新。实现全市各级地情数据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方便公众查阅地情资料。条件成熟后建立数字方志馆。

二是要集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之力,建设好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借助网站或者依托区县政府网站栏目、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采用音频视频、动漫等方式,向社会广泛推广重庆地情市情,为公众提供全面、权威、便捷的地情信息服务。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应建立地方志微信公众号。积极探索构建志鉴在线编纂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修志编鉴的数字化、网络化。

三是各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为市地方志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和数据库地情资料,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形式多样、角度新颖、内容丰富的方志文化产品,为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贡献力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主办: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地方志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005393号-2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503450号

库存书目
查询系统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