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方志工作原则相比上位法有哪些补充?
日期: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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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明确全市地方志工作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较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增加了“依法治志”和“修志为用”两项原则。
依法治志是地方志工作的基本遵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志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了科学的拓展。尤其是《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出台施行后,地方志系统坚持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稳步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志由一项单纯的业务编纂向涵盖了组织、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等各项工作的地方志事业转变,必须坚持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依法存志、依法传志。
修志为用是地方志的价值所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修志的目的在于应用。修用不是两张皮,修志是基础,用志才是目的。进入新时代,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的价值更加凸显。《办法》将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及交流合作、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列为地方志工作的范畴,就是要推动地方志成果的转化利用,实现修志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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