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级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审批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既是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职责,也是地方志是“官书”地位的直接体现,主要是为了使地方志编纂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实现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便于各级政府通盘考虑、优先部署重点志书的编修工作,掌握、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的进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地方志编纂规划的内容应包括编纂指导思想、篇目体例、任务与分工、工作步骤、完成时间、质量要求、组织领导和承编单位等。报备案内容则主要包括拟编纂志书的种类和部数、总字数,每部地方志书的字数、内容上下限、拟完成的时间等。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届重庆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第二届区县(自治县、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渝办〔2003〕158号)等,就是由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编纂工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