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第一、二轮地方志编纂经验,《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市、区县两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市地方志书实行“三审定稿制度”,即初审(一审)、复审(二审)、终审(三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承编单位初审、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市政府审批出版。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市政府审批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