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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资料工作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日期:2025-01-09

《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资料征集工作”“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未依法移交或者擅自出租、出让、转借”,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从法规层面对地方志资料工作予以重视,加强了资料收集和管护的刚性约束,地方志资料工作更加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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