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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志资料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日期:2025-06-25

资料性是地方志最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对资料收集和管护作出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征集相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要形成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明确资料管护义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方志馆或者地情资料室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出租、出让、转借。地方志资料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依法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地方志资料收集、保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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