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成为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的法定职责,应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建立起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行资料征编并举,一方面建立资料征集制度,承报单位要将相关资料逐年报至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资料无须按志书体例要求进行加工,包括文字、照片、音像、实物等,主要服务于方志馆、地情资料室、地情信息中心建设,充实展藏内容。另一方面,建立年报编写制度,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志书要求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资料编写提纲,承报单位根据提纲收集资料,并按志书体例要求进行编辑加工后报至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主要服务于下一轮修志工作。
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不仅可以为修志积累丰富资料,还将推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地方志资料工作常态化、持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