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指出:“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市级部门地方志书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成品书100套,及PDF和TXT电子版,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综合志书和综合年鉴出版后一个月内,将综合志书成品书50 套、综合年鉴成品书10套,及PDF和TXT电子版,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的其他志书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成品书10套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收到志书后,分类登记入库。这些宝贵的志书,一部分作为历史性文献资料保存于各级各类方志馆和地情资料库,一部分按有关规定向全国各级各类方志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无偿提供馆藏,有效发挥地方志存史镜鉴、教化育人、启迪后世的重要功能。因此,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好报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