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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公开出版的审批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6-01-07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和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以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地方志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这既是历史传统,也是政府的法定职责。2006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明确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出版。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二轮重庆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于列入全市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出版。未通过审查验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地方志书文稿交付出版的,符合第二十八条违反地方志编纂规定的行为“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将按照该条款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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