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是确保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1985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了《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制定了《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均对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2007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组字〔2007〕1号),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就此确定下来。《地方志工作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实践中全国各地做法不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省、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编委会)逐级审查验收;二是全部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编委会)审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