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八条指出:“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为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地方志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业务人员按照组织要求、职责分工等进行编纂的。编纂过程中,大量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等,所以在确定地方志的归属时,本办法遵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认定由政府部门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地方志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地方志等职务作品,个人及其他组织不可以随意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