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与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全市市级工作部门及全市性社会组织每年累计实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项。对目前总量限额、严格审批等要求,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努力争取将重庆市地方志方面的奖励和表彰落到实处。